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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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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宏兴宏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公示

时间:2024-02-23 15:11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甘肃省省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4〕1号)》和嘉峪关市的有关要求,甘肃酒钢宏兴宏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企业名称:甘肃酒钢宏兴宏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C6FR552U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酒钢冶金厂区)
法人代表:田建鹏
排放污染物名称: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水(COD、氨氮、挥发酚、氰化物等),固体废物(焦油渣、煤焦油等)。
排放方式:废气(含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不向外界排放)、固体废物(煤焦油等转移至有资质单位,焦油渣等返回生产工艺等)
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排放浓度如下表。
序号 排放口名称 执行标准 排放口数量 排放现状
1 焦炉烟囱废气排放口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5 颗粒物:≈5mg/m3
二氧化硫:≈12mg/m3
氮氧化物:≈130mg/m3
2 推焦除尘废气排放口 3 颗粒物:≈20mg/m3(其中1#2#焦炉推焦除尘排放口约为6mg/m3)
二氧化硫:≈35mg/m3
3 装煤除尘废气排放口 1 颗粒物:≈23mg/m3
二氧化硫:≈48mg/m3
苯丙[a]芘:<0.3ug/m3
4 环境除尘废气排放口 3 颗粒物:≈6mg/m3
二氧化硫:≈46mg/m3
其余炼焦煤、焦炭转运区域均为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6-19mg/m3,(1#2#焦炉区域的煤焦转运区域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浓度≤10mg/m3)。
另外,宏翔能源公司制酸单元以及废水处理单元等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相关要求。
废水经处理后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75-2017)》《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相应的要求,全部回用不外排。
排放总量:颗粒物749.13t/a、二氧化硫777.04t/a、氮氧化物2580.80t/a
超标及超总量情况:无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牛三保/0937-6713337
邮箱地址:niusanbao@jiugang.com
 
甘肃酒钢宏兴宏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19日